社会保障

住房公积金----汇(补)缴
发布于:2015-10-02
1)汇缴
汇缴是指单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的业务。
汇缴前,单位应为新增人员办理新增,为调离或退休等减少人员办理封存业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第二个月起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
借调及外派的职工,由与职工确立劳动关系的单位负责落实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单位应当于每月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时足额汇缴,尽量不要多缴或少缴。待资金到账后(一般于汇款后第四个工作日)单位分配住房公积金入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申请资料:
a.当月汇缴人员有新增或减少变更时,填写《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一式两联。
b.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以下简称《汇(补)缴书》)。
(2)补缴
补缴是指单位少缴、欠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或由异地调入的公积金分配入个人帐户;
已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不得再办理补缴。确实未足额缴存的,办理补缴业务,补缴后职工的月缴存金额不得超过当年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
申请资料:
a.补缴少缴、欠缴、漏缴的住房公积金时提供补缴月份的工资表复印件加盖单位财务章;由异地调入的公积金分配入个人帐户不需提供工资表。
b.单位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一式两联(以下简称《补缴清册》)。
c.单位填写《汇(补)缴书》一式两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