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贷款办理----贷款担保
发布于:2015-10-02
(1)、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担保方式有以下两种:
a、住房抵押担保: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可以用自有、共有或第三人拥有的全部产权的住房抵押。采用 公积金机按揭贷款方式的可以用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
b、保证担保,借款人出具担保人的书面承诺,填写保证人情况表,方可担保。
(2)、借款人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必须依法
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手续,借款人以共有或第三人住房抵押的,须征得共有人或第三人的同意。
抵押人对抵押的财产在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贷款银行的监督检查。
(3)、采取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办理贷款公证,公证费用由借款人自付。抵押期间,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保险的第一受益人。
(4)、以住房抵押的,抵押人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5)、借款人采用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与贷款银行签订书面保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