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住房公积金----支取条件
发布于:2015-10-02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达到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并已正式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3)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到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5)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6)用于偿还个人住房贷款本息的;
(7)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8)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及刑期期满的;
(9)外来择业人员和农村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0)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的;
(11)发生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