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

住房公积金----转移
发布于:2015-10-0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必须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将其在原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下的个人账户,转入新调入单位。
(1)调动工作;
(2)单位撤销、破产、解散、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
(3)单位合并、分立的;
(4)其他需要办理转移的;
系统中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无法办理转移,须先通过个人信息变更程序更正姓名、个人身份证号后方可办理。
转移分为调离和区域内调动。
调离是指职工调出住房公积金所属管辖区域,按支取手续办理。
区域内调动是指职工在住房公积金所属管辖区域内的调动,职工发生工作调动且已找到新单位的,必须及时办理转移,不及时办理内部转移的,新单位不能新增开户。区域内调动包括调出、调入、内部转移。
申请资料:
a.调令或养老金转移单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大型企业内部调动只需填列《转移通知单》,不再提供调动手续及身份证复印件。
b.单位填写《长治市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单》一式三联(以下简称《转移通知单》)。办理两人(含)以上转移时,如调出、调入单位相同可共用一表,如调出或 调入单位不同时,应分开填写;